入室偷竊200餘萬元財物被抓獲
  兩名被盜官員目前仍在正常上班
  “合肥偷官女賊”舉報貪官事件持續發酵
  警方:她們是慣犯,是一個精心策劃、分工明確的職業團夥
  被盜官員到底是不是貪官?行竊女子是否“借官掩盜”?該不該因“戴罪舉報”獲減刑?富有戲劇性的“合肥偷官女賊”事件,連日來引發全國關註。
  是貪官還是遭誣告?
  當地紀委:被盜的兩名官員還在正常上班
  今年5月26日,正在安徽合肥一小區行竊的女子房云云、唐某燕被抓獲,警方當場查獲兩人剛偷來的購物卡、手錶、香煙等物品,價值70餘萬元。經查,陝西籍的房云云和湖南籍的唐某燕,另曾於5月23日在合肥市一居民家中竊得價值150餘萬元的購物卡、紀念幣、玉器等物。
  案發後,房云云根據行竊中的發現,通過媒體、紀檢等渠道舉報兩名被盜事主——安徽銀監局副局長胡某、安徽省食藥監局副局長陳某為貪官,希望以此獲得減刑。
  胡某、陳某二人到底是貪官還是被誣告?這成為整個事件的焦點。房云云告訴媒體,她在二人家中發現大量的煙、酒、購物卡,其中僅胡某家就有面值500元到2000元之間的各類購物卡約600張。外界有人據此認為,胡某、陳某二人難以自辯清白。
  記者從安徽省紀委瞭解到,他們之前曾接到過對其中一名官員的匿名舉報,通過本次事件瞭解到對二人的舉報後,正在對相關情況介入調查,將及時公佈調查結果。
  目前,處在輿論風暴眼中的兩名官員工作正常,尚未聽說被盜官員被帶走調查的消息。
  盜取官員財產是為了反腐?
  當地警方:這是一個精心策劃、分工明確的職業團夥
  盜取官員財產,舉報其“貪腐”,一些網民因此稱房云云等人為“盜亦有道”的“俠盜”。但隨著警方更多案情的披露,她們的行為更表現為一個精心策劃、分工明確的職業犯罪團夥,“偷貪官”主要是為了“偷得更多更安全”,而不是為了反腐。
  據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辦案民警介紹,該團夥的犯罪目標選擇、作案手法、反偵查意識和贓物轉移方式都非常專業。
  首先,該盜竊團夥包括唐某燕、唐某燕的前男友林某某、唐某燕的哥哥唐燕平以及房云云等人。其中林某某為幕後操縱的頭目,唐燕平提供開鎖技術,因法律規定不能羈押收監懷孕、哺乳期婦女,該團夥安排房云云和唐某燕進行盜竊,以此逃避法律打擊。
  其次,房云云等人選擇黨政機關廳處級領導幹部為作案目標。同時安排同伙應聘電信部門工作,以方便尋找領導幹部的家庭住址。
  在作案過程中,一旦她們在受害人家中發現大量財物,會先拍照,並遠程將照片傳給同伙。目的一是如果現場被受害人發現,可藉此威脅其不要報案;二是日後如被警方追捕,可恐嚇受害人撤案,以逃避法律製裁。
  第三,如果被司法機關查處,則借“反腐”來“立功”,作為從輕處理的籌碼。本次事件即是房云云等人行竊被抓獲乃至判刑後,才將“腐敗線索”向外界舉報。據警方調查,房云云從今年3月4日起即在江蘇常州等地作案6起,因懷有身孕被取保候審期間又在合肥作案兩起,其團夥還涉嫌在其他省市作案多次,目前正在進一步深入調查。
  “戴罪舉報”能否減刑?
  法學專家:要看舉報對象是否貪腐等多因素
  今年7月,房云云因在常州等地6次入室盜竊,被常州市鐘樓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,罰金人民幣3萬元。由於有8個月身孕,房云云辦理了監外執行刑期,她希望通過舉報貪官獲得減刑。
  對此,北京師範大學法學教授王志祥表示,根據刑法中關於立功的規定,只要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,一旦查實,都可以構成立功。“儘管房云云存在用照片敲詐勒索的道德問題,但從法律層面來看,立功是不分動機的,只要這兩名被盜官員被證實是貪官,就可以構成房云云立功的依據。”
  此外,對於房云云合肥兩起案件未在常州審判,王志祥表示,如果是團夥作案,在成員沒有全部落網的情況下,口供無法互相印證,是可以在全部落網、查實後進行判決的。這種情況下,常州法院沒提合肥的案件也符合規定。
  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韓友誼則認為,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線索,應當不屬於立功。他介紹,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》,其中第四條對立功線索來源進行了具體認定:犯罪分子通過賄買、暴力、脅迫等非法手段,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、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,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“檢舉揭發”的,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。
  安徽一位資深法官介紹,最高法院的《意見》是對之前“只問立功,不問來源”判處思路的糾正。在原有認定原則下,出現了大量“人為製造立功”的不當行為,不少犯罪行為嚴重的嫌疑人通過各種途徑如重金收買、職務便利等方式獲取立功線索,在職務犯罪中尤其突出。目前《意見》中的一些條款在法學界仍有爭議,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照此執行。
  這位法官認為,能否認定為立功,首先要看房云云等人的舉報對象是否存在貪腐行為,再看其舉報對查處有沒有起到節約司法成本的積極作用,此外還要考慮舉報人主客觀的一致性,而不能單純從某個行為來判斷。“比如存在通過掌握別人的隱私,試圖以此阻止別人報案並敲詐的意圖或行為,我認為不應認定立功。”
  據新華社
  (原標題:“合肥偷官女賊”舉報貪官事件持續發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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